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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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張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佑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2萬5,47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反訴部分為17萬5,64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2,820元,合計4,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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