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乙○○緩刑三年」,更正為「被告乙○○緩刑四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乙○○緩刑三年」,對照主文所示,顯為「被告乙○○緩刑四年」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