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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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邱建榮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6條第1項第5款之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含回執)。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