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債權人 蕭羽琁 上列債權人蕭羽琁因與債務人 賴瑞祥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羽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雙方並未就押金之給付為約定,而依繳費明細臚列「約定8/4補押金7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抑或更正請求金額。
二、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6年5月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抑或更正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