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5月18日│96年11月19日│97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撤│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6號│偵字第554、574號│偵字第554、57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777│97年度訴字第515│97年度訴字第51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4日│97年6月26日│97年6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77│97年度訴字第515│97年度訴字第515││判決││號│號│號││├────┼────────┼────────┼────────┤││判決│97年7月14日│97年7月18日│97年7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51號│字第2416號│字第2416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3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1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0││││判決││號││││├────┼────────┼────────┼────────┤││判決│97年8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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