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412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