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30號、97年度執字第1969號、98年度執字第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5號部分,前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5日│96年10月間某日、│97.03.17││││97年3月上旬某日│││││、97年3月上旬某│││││日、97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68號│字第1916號│字第191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547│97年度易字第547││││60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14│98.01.22│98.01.22│├───┼────┼────────┼────────┼────────┤││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547│97年度易字第547││││604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16│98.04.29│98.04.29│││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69號(已執│字第1571號│字第1571號│││畢)│││└────────┴────────┴────────┴────────┘┌────────┬────────┬────────┬────────┐│編號│4│5││├────────┼────────┼────────┼────────┤│罪名│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97.03.25│97.02.24、│││年、月、日││97.03.0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16號│字第191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547│97年度易字第54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1.22│98.01.22││││││││├───┼────┼────────┼────────┼────────┤││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547│98年度易字第547│││││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29│98.04.29││││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71號│字第157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