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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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97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84年臺覆字第36號原判決核准,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民國(下同)84年2月24日送監執行。茲甲○○○於97年3月25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83年上重訴字第110號判決),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