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10樓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3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