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原告丁○○○
丙○○乙○○甲○○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24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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