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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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275、275B、275-3C、275-2、276、276-2地號等6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275B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苗栗市文山里37號)之房屋稅籍資料及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三、依訴之聲明第3項,原告就系爭275B、275-3C、275-2地號土地、275B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之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數額為何?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