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留子良 債務人 鄭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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