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更生方案未依同法第59、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法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時,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法第85條第1項即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聲請更生,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之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有各債權人回函附於本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可稽。又依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所示(見本院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二第72、74頁),債務人每月陳報支出為新台幣(下同)39,924元、每月還款5,000元,然債務人亦於99年3月29日具狀表示伊從98年2月迄今仍處於失業狀態,無法提出薪資資料及在職證明(見本院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二第73頁),基此,債務人現今既無固定收入,顯見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並無履行之可能,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及第65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時,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查,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及其配偶95年至97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可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見本院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二第84至87頁),另經函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名下亦無有效之保險單存在(見本院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二第304頁),則縱令本件進行清算程序,惟仍需支出相關清算程序費用,而本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規模及債務人現有財產之情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難認進行清算程序係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