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 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擎崗有限公司、蔡哲
安發支付命令,惟擎崗有限公司、 蔡哲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