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淑惠 被告 謝瑞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交上易字第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薪資補償、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合計共新臺幣六十三萬八千七百五十二元及利息,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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