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5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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