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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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0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古芳
陳政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0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