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學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學增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學增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
三、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100年1月14日入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受前開拘役之執行(自100年1月14日起算刑期,執行期滿日100年2月22日),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丙字第2511號執行指揮書(甲)1件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在監執行中,顯足以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應無逃亡、滅證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