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文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文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文貴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存卷供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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