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金圓鼎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宜蘭分行│99年3月31日│72,00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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