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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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93號聲請人 林淳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