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09號聲請人乙OO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與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甲○○(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甲○○於109年12月1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甲○○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甲○○於109年12月11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及養父甲○○之戶籍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我於46歲時被收養,原因是因為爸爸(即養父)當時只有一個人,身邊沒有人照顧,一開始沒有同住,約100年時開始同住,爸爸後來失智,都是我在照顧。」「爸爸擔心他走後,我只有一個人,希望我回到本家去,有人可以照顧我」「沒有繼承,爸爸過世後,我有去國稅局,都沒有遺產」「爸爸的身後事是我處理的,祭祀部分,即使我回復到本家,我一樣會祭拜他,在我心中他仍是我爸爸」等語,有本院113年9月26日訊問筆錄及聲請人本家兄弟姊妹 嚴艷平 之同意書在卷可參。聲請人之養父甲○○既已死亡,而本件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