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謝良駿 律師 邱靖貽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各陳報彩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波若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8月30日之每股股票交易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據,以上開股票交易價值乘以請求返還股票之股數,即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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