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239.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