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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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26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釋明債務人應負全部肇事責任之依據,惟債權人於98年6月16日提出之補正狀仍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車輛委修估價單及道路救援服務收據,仍未敍明債務人應負全部肇事責任之依據為何,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陳金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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