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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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因被告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