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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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雨寬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經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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