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雨寬 被 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經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裕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