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秩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度北警刑字第零九四
零零零三零五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緩新台幣肆仟元。
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及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十三時四十五分許,在彰化縣○○鎮○
○路第一公墓內吸食強力膠,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如移送書行為事實欄
所載。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如主文第二項之物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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