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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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九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即帝亨實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及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一仟伍佰元。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