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五三號
上 訴人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履行聲明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