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五三號
  上 訴人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履行聲明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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