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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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交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過失致死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2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
年,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第6行「交岔路口」後加註「(即振昌41號
電桿前之交岔路口),第14行及第15行「、中樞衰竭、多重
器官衰竭」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