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918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000-0000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