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900號
原告 陳釔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楷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黃楷允之住居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㈢請表明完整事實理由及請求依據,提出證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