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鏹聲企業
法定代理人  徐克宇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
被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黃欽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地在臺中市,且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運
送契約業據被告抗辯兩造於契約(託運單注意事項第9點)
內約定合意由被告總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又兩造均為商人,本件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既為抗辯如上,
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方毓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