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NGUYENVANCHAM 阮文針
       阮沛昀
      NGUYENDUCVAN 阮德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1月14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800247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VANCHAM阮文針、阮沛昀、NGUYENDUCVAN阮德文互相
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10月20日16時13分至16時20分許。
(2)地點:南投縣○○市○○○路○街○○號。
(3)行為:被移送人與關係人 賴文壽 因細故發生爭執,遂而與
三名年詳不詳男子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被移送人NGUYENVANC
HAM阮文針(下稱被移送人阮文針)因生日而邀請被移送人
阮沛昀及NGUYENDUCVAN阮德文(下稱被移送人阮德文)至
址設南投縣○○市○○○路○街○○號越南店慶生,惟被移送
人阮文針因細故與關係人賴文壽發生爭執,而遭三名年詳不
詳男子毆打,被移送人阮沛昀、阮德文見被移送人阮文針遭
人毆打而上前勸架不成,遂互相鬥毆等情,業據被移送人阮
文針、阮沛昀、阮德文於警詢時自承綦詳;復有現場照片2
張、監視器畫面擷圖13張及被移送人受傷照片7張及光碟2
份附卷可證。足認被移送人阮文針、阮沛昀、阮德文有互相
鬥毆之行為,應屬信實。是被移送人阮文針、阮沛昀、阮德
文互相鬥毆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
足堪認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
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等情狀,爰裁罰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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