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954號
原 告 陳冠宇
上原告與被告緣生緣早餐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真正被告之姓名、住所、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及記載被告姓名之起訴狀繕本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之欠缺,致不知被告為何人
(因原告記載之「緣生緣早餐店」無營利事業登記,且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應以行為人為被告請求)。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