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927號聲請人 陳佳函 律師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姜謝好 (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元,由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100年度司財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桃園市○○區○路段○○○○○○○○○○○○○○○○號土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進行拍賣,現以總價新臺幣(下同)317萬8,000元拍定在案,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按上開遺產拍定金額百分之1之標準計算聲請人之管理報酬,並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為3萬1,78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各節,業據其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經回覆上開被繼承人之遺產確經該署執行拍賣程序,並以317萬8,000元拍定在案。是以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姜謝好遺產之報酬,於法並無不合。茲審酌上開不動產係由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而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並非冗長、耗費人力之程度不及於聲請人以律師身分執行一般事務;以及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 法扶 )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而擔任法扶之律師,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萬1,780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