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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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7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王彥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
7月26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6740536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王彥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吸食用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彥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6年7月4日2時45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
(三)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後吸食強
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4張附卷可參
。
(三)經警當場查獲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扣案之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