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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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國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滿榮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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