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子女教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子女教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