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聲請人高聯運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高聯運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一件。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