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俊龍律師
呂翊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復因當場為警查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98年8月25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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