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菁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檢附繕
本一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
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並附繕本1件俾送達對造,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