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陸錦如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錦如陳竣有等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參
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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