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10號
原   告  謝文棟
被   告  林盛雄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盛雄、林淑芬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捌佰參拾元。經本院於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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