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僖吉豆 行法定代理人 柯佩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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