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條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94年3月23日宣判時當庭表示捨棄上訴,有宣判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72頁參照)。故其上訴權已喪失,乃其在捨棄上訴後又提起上訴,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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