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