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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