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二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景星 律師
郭瑋萍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